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
《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(郊)铁路
加快发展意见》的通知
国办函〔2020〕116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国家发展改革委、交通运输部、国家铁路局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《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(郊)铁路加快发展的意见》已经国务院同意,现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国务院办公厅
2020年12月7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(郊)铁路加快发展的意见
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
市域(郊)铁路是连接都市圈中心城市城区和周边城镇组团,为通勤客流提供快速度、大运量、公交化运输服务的轨道交通系统。发展市域(郊)铁路,对优化城市功能布局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、扩大有效投资等具有一举多得之效,有利于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,有利于扩大公共交通服务供给、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、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。为推动都市圈市域(郊)铁路加快发展,现提出以下意见。
一、总体要求
(一)指导思想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坚持新发展理念,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,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,积极有序推进都市圈市域(郊)铁路建设,统筹规划布局,加强资源共享,创新投融资模式,优化运营服务,强化与城市建设有机衔接、深度融合,进一步增强市域(郊)铁路运营供给能力、提高服务水平,为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、优化大城市功能布局、引领现代化都市圈发展提供有力支撑。
(二)基本原则。
科学规划、有序推进。充分发挥市域(郊)铁路安全可靠、经济高效、绿色环保的优势,依据都市圈空间功能布局、产业人口分布和规划发展方向,综合交通需求、财力支撑、生态环保等因素,合理规划确定路网规模、系统制式、运营模式及投融资模式。
统筹衔接、资源共享。加强市域(郊)铁路规划与国土空间、城市群和都市圈、多层次轨道交通、城市综合交通体系、铁路枢纽、城市轨道交通等规划衔接,大力支持利用既有铁路富余能力或对既有铁路适当改造后开行市域(郊)列车,因地制宜规划新建线路。
明确责任、合作共赢。坚持政府引导、市场运作,强化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,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,推动项目共建、资源共享,促进交通拥堵缓解、企业经营合理回报、群众出行更加便利,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改革引领、协同创新。创新体制机制,完善规划建设管理和政策法规,创造公平、公正、开放、平等的发展环境,支持地方政府、铁路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项目建设、资金筹措、运营管理、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强合作。
二、明确功能定位和技术标准
(三)功能定位。市域(郊)铁路主要布局在经济发达、人口聚集的都市圈内的中心城市,联通城区与郊区及周边城镇组团,采取灵活编组、高密度、公交化的运输组织方式,重点满足1小时通勤圈快速通达出行需求,与干线铁路、城际铁路、城市轨道交通形成网络层次清晰、功能定位合理、衔接一体高效的交通体系。市域(郊)铁路应突出对都市圈主要功能区的支撑和引导,线路尽可能串联5万人及以上的城镇组团和重要工业园区、旅游景点等并设站,提高客流聚集能力。
(四)技术标准。市域(郊)铁路新建线路单程通行时间宜不超过1小时,设计速度宜为100—160公里/小时,平均站间距原则上不小于3公里,早晚高峰发车间隔不超过10分钟,具体技术标准应根据客流需求、服务范围、工程条件、用地标准等合理确定。统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工程环保措施效果,优化选址选线,集约节约通道资源,合理确定新线敷设方式,原则上以地面建设为主,困难路段可考虑采用高架方式,进出枢纽的个别路段可研究采用地下方式。从严控制工程造价,新建线路直接工程费用一般不高于同一地区轻轨工程费用的75%。
三、完善规划体系
(五)责任主体和发展条件。都市圈所在地城市政府是发展市域(郊)铁路的责任主体。对符合市域(郊)铁路功能定位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的市域快轨、市域快线、市域铁路等,统筹纳入市域(郊)铁路规划管理。全面放开改造既有铁路开行市域(郊)列车的项目实施条件,城市政府和铁路企业协商决策后即可组织实施。在充分利用既有资源的基础上,重点支持京津冀、粤港澳大湾区、长三角、成渝、长江中游等财力有支撑、客流有基础、发展有需求的地区规划建设都市圈市域(郊)铁路,强化都市圈内中心城市城区与周边城镇组团便捷通勤,其他条件适宜地区有序推进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。
(六)规划编制和管理。都市圈所在地城市政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交通等相关规划,会同相关方面在深入研究运输需求、功能定位、规划衔接、生态环保要求等基础上,坚持利用既有线路与新建线路相结合,合理确定线网布局,科学编制市域(郊)铁路建设规划,明确发展目标、建设规模与时序、系统制式、敷设方式、衔接换乘、资金筹措等,同步做好沿线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。规划范围主要在城市行政区域内,对具有同城化趋势、通勤需求较高的毗邻城市(镇)可予以延伸覆盖。跨越城市行政区域的规划编制及实施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统筹。都市圈市域(郊)铁路建设规划的报批和审核,比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,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衔接。
四、有序推进实施
(七)优先利用既有铁路。结合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和铁路枢纽功能调整,加强对既有铁路资源利用的可行性论证,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内部铁路功能合理外迁,充分挖掘和释放运力,积极创造条件开行市域(郊)列车。支持通过优化运输组织、补强既有铁路、改扩建局部线路、改造站房站台、增建复线支线及联络线、增设车站等方式,公交化开行市域(郊)列车。
(八)有序推进新建项目。新建市域(郊)铁路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严格依据国家批准的规划按程序审批(核准),严禁以新建市域(郊)铁路名义变相建设地铁、轻轨项目。批准新建市域(郊)铁路项目的城市,要按照功能适应、标准适宜、经济适用的原则,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,深化项目前期工作,加强技术方案比选,合理降低工程投资和运营成本,确保建设时机、规模与城市发展需求、财力相匹配,避免过度超前或重复建设。
(九)加强综合衔接配套。加强市域(郊)铁路与干线铁路、城际铁路、城市轨道交通一体化衔接,鼓励多线多点换乘,统筹协调系统制式,推动具备条件的跨线直通运行,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网络整体效益。强化与机场、公路客站等重要交通枢纽高效衔接,按照零距离换乘、一体化服务和快速集散要求,推进基础设施、标识信息、运营管理等资源共享、互联互通。市域(郊)铁路站点应同步配套建设机动车、自行车通行和停放相关服务设施,并在线路和时刻上与城市内部各种交通方式做好衔接,便捷群众出行。
五、优化运营管理
(十)实行公交化运输组织。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(郊)列车的,要加强运输组织协调、客运组织优化,采取增加既有列车停站、提高重要客流集散地停站频率、增开通勤高峰时段列车等措施,满足快速通达出行需要。新建市域(郊)铁路的,应根据客流需求等设置越行条件,尽可能满足快慢线运输组织要求,推行“站站停”与“大站停”相结合的灵活运输组织模式,提供多样化、便捷化出行服务。
(十一)提升运营服务水平。优化市域(郊)铁路购票、进出站、乘车等环节的组织模式和流程,依托5G、物联网、人工智能、大数据等,拓展网络查询、移动支付等信息化、智能化应用,提供安全高效、便捷贴心的运输服务。推进市域(郊)铁路与其他轨道交通系统安检互信、资源共享、票制互通、支付兼容,切实提升衔接效率和服务品质。有关城市要完善提升运营服务水平的激励机制,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。
(十二)鼓励多元化运营管理。创新铁路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方式,通过自主运营、合作运营、委托运营、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,因地制宜、因线施策合理选择市域(郊)铁路运营管理模式,实现互利共赢。在确保运营安全的前提下,鼓励运营主体多元化发展,支持铁路运输企业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等具有相关经验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域(郊)铁路运营。鼓励有条件的线路探索网运分离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模式,支持市场主体通过租用线路时刻和车辆设备等提供运输服务。
六、创新投融资方式
(十三)拓展资金筹措渠道。创新市域(郊)铁路市场化投融资模式,全面放开市场准入,培育多元投资主体,支持城市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一体化投资主体,吸引包括民间资本、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。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力度,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收益较好的项目建设,研究以线路经过辖区土地出让收益支持市域(郊)铁路建设等政策。探索吸引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参与投资,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、公司债券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。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创新适合市域(郊)铁路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。
(十四)完善运营补贴机制。坚持市域(郊)铁路运营公共交通服务属性,相关城市要指导运营企业结合运输距离、乘客支付能力等,合理确定多层次、差别化的票价体系,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。综合考虑运营成本、服务质量、供需状况、财政能力、减免票价等因素,在加强成本规制、收入清算等基础上,城市政府应对运输线路作出规范性、制度性补贴安排。初期可通过加大补贴力度引导和支持市域(郊)铁路顺利开行,后期根据综合开发收益适当补贴运营,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,实现可持续运营。
(十五)加大综合开发力度。加大市域(郊)铁路沿线和站点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强度,合理确定综合开发规模和实施方案,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,积极推广地下空间开发、轨道交通上盖物业综合开发等节约用地的技术和模式,打造站城融合综合体。强化城市政府和铁路企业开发合作,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要求,落实用地性质变更等事项,有效盘活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可开发铁路土地资产。创新收益分配机制,鼓励市域(郊)铁路相关企业通过物业开发、物业租赁和管理、车站和车辆商业开发等形式,构建综合开发溢价回收机制,支持市域(郊)铁路发展。
七、建立持续发展机制
(十六)加强铁路与地方协商合作。铁路企业应优化调整路网和枢纽功能分布,公开线路使用、车站服务等市场化服务收费标准、清算规则,进一步规范接轨等手续办理,明确具体办结时限。市域(郊)铁路运营企业要与城市政府积极协商,制定针对性的运营方案,强化企业运输安全主体责任,合理划分企业与政府权责。
(十七)健全技术标准和装备体系。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,加快制定市域(郊)铁路用地控制指标,完善市域(郊)铁路建设运营等相关标准规范体系。支持地方、企业推进相关领域技术与管理创新,加大机车装备、控制系统等自主研发力度和国产化应用,加快突破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,完善市域(郊)铁路列车谱系,建立自主可控的技术装备体系,提高系统装备和技术标准的通用性,提升智能化、绿色化水平,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链。加强市域(郊)铁路人才培养,打造一支专业化、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和管理干部队伍。
(十八)强化政府支持保障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域(郊)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支持,指导地方科学编制规划,在用地、环评、安全监管等方面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,适时推出一批重点支持的项目。地方有关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,提高审批效率,加快要件办理、项目报批等工作。城市政府要完善监管体制机制,强化对市域(郊)铁路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,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安全。
(十九)完善协调监管机制。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自然资源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国家铁路局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、省级政府要建立有效协调沟通机制,及时总结评估市域(郊)铁路发展情况,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,严肃处理违规行为,营造和维护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。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市域(郊)铁路建设规划实施的全过程监管,城市政府要全面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责任。有关行业协会要建立常态化分析机制,定期发布市域(郊)铁路发展分析报告,引导可持续发展。
版权所有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34488号-1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55
地址: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